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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不应为”律经唐承袭至清,以惩治“理”所“不应为”之行为。清代律学家引《尚书大传》文认为周时“非事而事之”为汉“所......
作为一项呈现强烈人治色彩的条文,“不应得为”条在强烈批评之中存在了两千年之久。在发生学上,法学世界观的孕育、法律群体的共同......
吐鲁番出土文书的时代大致从晋到唐。在这一历史时期,吐鲁番地区经历了高昌郡、高昌国、西州等三个阶段。文书所反映的情况表明:这一......
<正> 从世界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来看,思维方式的差异是构成不同法系之差异的重要原因。例如,大陆法系的民族擅长演绎思......
'不应得为'罪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尤其在唐代更是趋于成熟.文章试图从<龙筋凤髓判>中的一个关于'不......
'不应得为'条是《唐律》为惩治'杂犯轻罪'、弥补成文法规不足而在《杂律》篇中专门设立的一个概括性条款。从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