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国家力量与合同概念建构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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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家,在本文语境中指的是按照社会契约论被赋予公权的机构,所指要广于民族国家,其出现也要早于民族国家.所谓合同,指的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是超越了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的一般概念.一般说来建构合同一般概念的工作是由法学家完成的,且与国家力量没有任何关联.但拉长历史视距,在合同概念建构与国家力量之间存在一种微妙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变化与法的发展的深层次转折相呼应.本文试图极为粗线条地勾勒出这种关系变化的大致轮廓。在罗马时代,合同概念有助于扩大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而在现代社会,合同概念完全取决于国家意志。当下正在发生的全球化,并不存在一个跨越国境的绝对公权,法将如何发展,公权并不发达的罗马时代,其法的创制经验可能会对人们有所启示。从罗马法“非典型协议只产生抗辩而不产生诉讼”的原则,到法国民法典“有合法原因的协议为合同,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协议须信守”的原则实际上成了一个法律的原则而不再仅仅是道德律令。《法国民法典》意味着一种联合,一种道德意识形态与民族国家力量的联合。对于合同法的内容而言,《法国民法典》作为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并没有做太多的创新,而是保留了共同法时代的大多数规则,正如戈德雷已经说过的那样。这部法典本身的革命特征,在我看来,仅仅在于这部法典本身是国家力量与道德意识形态结合的产物。如果没有民族国家强有力的推动,人们不能设想一个实现了道德意识形态的合同法律概念。国家对于建构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概念而言,是一个积极的且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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