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来源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ire7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8月27日,新《破产法》突破性的建构了破产重整制度。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破产法》生效以来,重整制度已经多次试水,其中的不足也逐渐露出水面。本文笔者将简要阐述自己对几家企业重整程序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看法。
其他文献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自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治理以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落脚于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分析,以其他国家(地区)立法例和破产重整理论为基础,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有关股东
会议
重整融资对于上市公司重整具有非常重要之意义。股权融资又是上市公司重整中尤有发展空间的一种融资渠道。当然股权融资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凡是与债务人股东权益变动有关的融资
会议
在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股东权益调整内容,而股东却不同意该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以裁定形式强制股东让渡股票。接着,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重整的本质作了全新分析,指出
新近出台的《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了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
会议
如何有效拯救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的上市公司成为目前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结合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
新破产法有很多制度上的创新,其中之一就是引进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制度,指对可能或己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确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
会议
本文针对我国新破产法引入的新程序——重整程序进行评析。从分析新破产法规定的三种程序,说明重整程序的创新性和适用的困难。通过论述国际破产法发展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会议
据作者掌握的现有资料,当前理论界多将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法院和行政机关组织清算的规定误为特别清算制度,虽有少数文章提及要引入域外特别清算制度,但仅停留在对域外
对何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如何建立指定管理人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这是破产管理人制度适用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规范管理人编制入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