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c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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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范的内容包括环境风险的预测和防止。它要求我们根据突发环境风险事件的突发性、不确定 性及后果的不可逆转性,对突发环境风险事件的发生原因及后果进行预测,并据此采取应急措施,努力避免造 成大量损害。实践中我国环境风险的防范缺少法律层面上的支撑,相关的法律机制并不完善。因此这要求我们 完善包括预警监测机制、评估机制、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在内的环境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从而能使 得我们根据以往经验和客观规律分析每种环境风险的造成因素、影响因素和作用规律,预测其后果并有效预防 或彻底避免损害的发生。
其他文献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表明我国已经进入环境责任风险的高危期。环境责任风险的防范 和控制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支撑,传统风险观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控制有其固有的局限性,现代风险观与环境责 任风险控制存在诸多契合,是环境责任风险控制的最重要法理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这些污染事故的发生带有突发性, 且污染范围大,不仅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也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给生态环境安全造成 及其严重的威胁。为了促进污染企业积极投身于污染事故的防范和治理,有效承担污染造成的损害责任,加快 污染环境的生态恢复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制度的必要
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整体性结构变迁为法律防范的理念更新与实践转向提供了契机。本文以此为视角 展开对风险社会的法律挑战、风险社会的法律防范以及风险社会的法律拷问的探讨,拟将重点阐述风险预防原 则的引入、民主立法模式的推进和公益诉讼的确立,以期实现法律系统与风险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满足构建 “五型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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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及《民法通则》三法共同对环境侵权做出了规定,但在责任的认定、赔 偿的方式与条件上存在差异,造成了我国目前在大规模环境侵权的问题上行政救济更具现实可行性的局面。因 此完善我国大规模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有必要明确民事责任的认定,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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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安全问题已逐步引起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生态安全事件的发生 无不与人类对自然的“摄取”和“排放”行为有关,“有摄取则必有填补”。笔者围绕事前预防型投资和事后补救型 投资逐步展开论述,对完善我国绿色投资、加快生态安全法治建设进行了思考,以期对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体制 机制创新和实现生态法治文明有所助益。
气候变化适应法是一个新的主题,本文探究了气候变化适应法的缘起和意义,归纳并界定了适应法的基 本概念,探讨了气候变化适应法的理论基础,进而反思现有环境资源管理中的范式困境,确立气候变化适应法 背景下环境资源法的目标选择,并继而分析了适应管理法的目标,内容和规制工具选择。
政府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经济学根据有三个方面:市场失灵理论、集体行动理论和环境库兹涅茨曲 线理论。当市场对于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外部性无能为力时,政府管制成为必要。社会个体往往在气候保护中 具有“搭便车”的行为倾向,规制常常可以很好地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温室气体排放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避 免的现象,但是国家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活动,而不能消极地等待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转折 点的到来。
会议
福建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污染汀江事件是一个较严重的环境风险事件。本文通过分析紫金山铜矿污染汀江 事件产生的原因,找出教训,提出环境风险事件的防范立法建议。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应当向社会透明化公开、明确国家秘密的范围、衡量标准和完善定密程序、环境犯罪刑法重构、绿色证 劵环境经济政策等。完善环境风险事件的防范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