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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电子监管网事件”,对“政府何时监管”、“如何监管”以及“怎样促进理性监管”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本文指出,只有在市场机制、私人秩序、法庭诉讼都不能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监管可以解决,且监管所获得的收益能够证明其成本是适当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才能依法介入;监管机构要在众多的监管方式中,选择能够实现监管目标且对行政相对人干预程度最低、净收益最大的监管方式;要充分发挥成本收益分析机制在促进政府理性决策、提高监管绩效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