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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学理通说,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在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上具有附随性和相对独立性,立法上也相应地设立了抵押权附随债权转让的规则。但现行法的规定及司法解释过于简略,对于将抵押权与债权分别转让的效果如何、依法登记设立的抵押权附随债权转让时是否以办理移转登记为必要、质权与留置权是否同样存在附随债权移转的问题,而学说理论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对此,应在尊崇物权法原理的前提下,从保护受让人利益出发,适应现代债权转让的频发性、复杂性处分,采用较为宽松、合理的规则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