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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我们所看到的,一部公司法的发展史,就是诉讼的历史,其中包含的诸种社会关系都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调节。公企业治理中同样如此。本文采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针对公企业的特殊性,探讨研究了多元诉讼机制在公企业中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体系总体构建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多元诉讼是指以股东、职工、债权人等公企业中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为诉讼主体,为企业利益,以自身名义提起的诉讼。建立多元诉讼机制是公企业治理的特殊要求。公企业产权的特殊性使其在治理与监督中产生了极大的困境。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公有之下的公企业缺少人格化的终极所有者的关怀,致使公企业产权难以清晰、企业所有观混乱、治理出现异化,内部有效制衡出现了严重不足。一方面,各相关主体的利益严重失衡,另一方面公企业资产流失严重,特别受到了来自企业内部的严重侵害。值得关注的一个情况是,某些垄断公企业的治理偏离了公共性的轨道,他们在追求小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呈现出了将成本最大限度的外部化或者公共化的特性。这一切,仅靠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已不可能解决。从监督的角度看,以所有者(及其代表)为监督主体的监督已不可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因平衡而产生的诉讼制度,本可以在治理中发挥抗衡与监督的作用,但公企业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又使一元化的派生诉讼作用发挥有限。因此,现实向我们提出了构建多元诉讼的要求。从治理角度出发,多元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在公企业中建立对公企业治理具有重大作用。从广义的治理含义看,治理不仅仅是内部治理机构的完善,而是包括内、外部治理机制在内共同发挥作用的系统工程,诉讼机制是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更深刻地理解治理的本质,其并不是简单的制衡与监督,而在于通过制衡确保企业的科学决策,通过科学决策使企业科学运行,进而保证企业及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这才是治理的最终目的。由此,治理的主体边界也就从传统的股东单一主体发展成为了包括职工、债权人、用户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诉讼主体的多元化正是公企业治理特殊性的必然要求。只有多元主体参加的派生诉讼才能解决公企业中,由于股东缺位而造成的股东派生诉讼无法发挥作用的尴尬局面,才能达到与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有力抗衡,切实实现派生诉讼制度的平衡功能,才能有效发挥诉讼制度的监督作用。多元诉讼机制的功能和作用,使公企业治理对多元诉讼体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制度需要。文章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现代诉权理论、特别是当事人适格理论,各国立法实践,以及破窗理论出发,为多元诉讼机制的构建的可行性、多元主体派生诉权的正当性等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及实践经验的借鉴。在此基本上,本文确定了公企业的特定利益相关者——股东、职工(包括管理者)、政府、债权人、垄断公企业的用户和纳税人。并从主体的视角,构架了一个三种制度、四个层次、九个具体诉讼制度构成的多元诉讼体系。三种制度即:本体诉讼,利益相关者诉讼和纳税人诉讼制度。九个具体制度则是各种制度中的不同主体构成的具体制度。核心制度是利益相关者(广义)诉讼制度,研究的重点是以职工、债权人和垄断公企业用户为主体的非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就本体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本文重点研究了其在公企业治理中的特殊问题;就纳税人诉讼则重点讨论了将其引入公企业治理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关于诉讼制度在立法层面的实现问题,笔者权衡了三种立法实现方式,经比较分析提出,最优选择是统一制定《公企业法》,将多元诉讼体系纳入公企业法中。笔者还着力探讨了多元诉讼体系的制度价值与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多元诉讼体系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实现主体利益公平与经济民主提供制度保障。为达成这一价值目标,制度构建要秉承诉讼经济原则、保证效果原则与保障安全原则。多元诉讼体系的具体制度问题及程序规定正是本着以上原则设计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多元诉讼机制——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一种实现途径,更作为多元主体通过司法途径对公企业的有效监督手段,能更好地实现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