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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自愿协商为原则,就如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某种协议的行为。
执行和解适用于那些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具有完全支配权或独立处分权的案件,它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的执行阶段行使自身处分权的结果,是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作为执行程序启动后的一种有别于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特殊制度,执行和解既不是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执行程序中的必经阶段。
但是,我国理论界对执行和解的法理探讨中存在着不少分歧,在立法界相关法律中对此项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且在甚少的条文中还存在着不合理之处,从而使实践中的执行和解偏离了设立的初衷。本文现通过对执行和解的法理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条文的不足之处,对执行和解制度进行讨论,以期对该项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