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多维解读与制度构建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erui19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往往带来权力滥用,违背当事人行政调解中的自治性,进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转变为现代的行政服务模式,既是当代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发展趋势,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然要求.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制度嬗变、制度借鉴、制度设计、制度确立等角度系统地诠释服务模式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能为今后的知识产权调解实务指明新的方向,提供相应的理论参考.
其他文献
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应当满足相关商品领域、有一定影响、恶意、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四要件,其中一定影响是核心要件.司法认定一定影响对这类案件的审判至关重要.法官应当对在先知名商标利益进行衡量:根据在先商标的知名程度,决定赋予禁止权的保护,还是赋予在先使用权的保护.在判断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该具体考量时间、地域、传媒影响力、商品属性及相关公众等因素.
知识产权法学界认为垄断性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这一观点成为通说.但对于该垄断性的来源、内涵和用语适当性并没有深入探究.随着反垄断法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国家用反垄断的方式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这就会产生疑惑:用反垄断方法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是否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相矛盾?是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价值相背离?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对知识产权垄断性以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反垄断的垄断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以消除疑
文章首先对北京法院55起互联网不正当案件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其中存在的当事人滥用管辖权、案件审理周期长、赔偿数额低、执行难等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保护互联网用户权益、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类、加大赔偿力度、适用诉前禁令、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专门机构等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帮助.
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鼓励创新,促进社会科技进步.为了激励创新,知识产权法为此设置了许多相应的制度设计,来保护个人的创新成果.可是,现有法律也有很多缺陷.知识产权是民事私法上的权利,既然属于民事私权就存在滥用的可能.可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导致知识产权法律侧重对权利人的保护,却忽略了对其权利的限制,导致现实出现很多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急需垄断法予以规制.本文围绕滥用知识产权与垄断法的规制的角
作品标题保护横跨著作权、标识权和形象权多个领域.著作权保护看似便利,实际作用却极其有限.对于能够标识特定作品、并将其与其他作品区别开的标题,可以赋予专门的标题权,这一权利当属标题保护的要义所在.对于能够标识或区分作品出处的标题,自可受到商标保护.至于知名度极高且具有良好声誉的标题,还可受形象权的保护.在有关标题权和形象权的专门制度尚付阙如的情况下,各国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适格的作品标题.在
如何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具体规定较为笼统,许多具体问题在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在对我国现行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分析的基础上,就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立案、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损失计算、刑罚适用等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完善,贡献一点绵薄之力.
从爬虫协议的法律性质出发,研究了爬虫协议的内容,区分了爬虫协议以及根据爬虫协议制定的robots.txt.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而言,设置排斥性条款的robots.txt可能违背爬虫协议的自由和公平精神,从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从反垄断法角度而言,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服务商利用robots.txt进行拒绝交易和歧视对待行为,可构成垄断行为.
文章就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受理并判决的“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介绍,阐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浏览器拦截广告行为的适用,探讨了技术中立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检视,提出着眼于消费者利益的白名单制度。
商业秘密鉴定应当对鉴定人的技术领域进行明确限定,以保障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于鉴定材料,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确定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的期限;"不容易获得"是商业秘密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普遍知悉"具有相对性,证明具有或然性,鉴定人应依据掌握的法律事实和主观认知对秘密性进行综合判断;在商业秘密与侵权信息的同一性判断中,可以借鉴专利等同侵权理论,以"手段-功能"一致作为判断同一性的标准.
我国司法实务中,专家陪审制度在弘扬"司法民主"价值之外,还肩负着"弥补法官有关专业知识的不足"的职责.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过程中,考察现行专家陪审制度的运行状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某中院知识产权庭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为样本,通过对专家陪审员及其参审案件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与法官、书记员、专家陪审员进行一对一访谈,发现该中院知识产权庭专家陪审员队伍仅仅是"看上去很美",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