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案件的情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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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死刑案件的情节审查问题。文章围绕量刑情节的概念与意义、正确认识量刑情节的种类、量刑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以及量刑情节适用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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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立法上和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从立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从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转变观念是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关键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本文对重构刑罚体系,限制死刑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在无法废除死刑的前提下,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是惟一现实的必然选择、重新合理调整配置刑罚体系,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同时突出终身自由刑和长期自由刑的刑罚功能、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各方面利益关系,保障刑罚体系重构后的可行性等进行了阐述。
本文对死刑的存废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通过对死刑威慑力的感受认识死刑的犯罪预防性、通过对生命存在的感性理解体会死刑的人道性、对现行死刑制度的看法及对死刑制度变化的设想等进行了阐述。
本文对中国古代死刑历史中的否定因素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死刑起源的文化、死刑规范的文化、死刑执行制度的文化等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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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内容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
渎职罪主体的演进我国刑事立法和有权解释在对渎职罪主体的规定方面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本文介绍了渎职罪主体有权解释的现状,并提出了关于渎职罪主体有权解释的思考及立法建议。
我国1997年刑法以专章规定了渎职罪。而对于什么是渎职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不同的理解,1979年刑法和其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的规定也不同。通常的分歧在于职务犯罪与渎职犯罪是否有区别;渎职犯罪是否仅限于我国现行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33个罪名①。笔者认为产生上述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渎职罪犯罪客体的不同理解。因为,我国刑法典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章节编排的,渎职犯罪显然属于职务犯罪,但并非所有
刑罚目的理论被认为是整个刑罚理论体系的基础,是整个刑罚制度的精髓。有学者不仅认为刑罚目的理论是刑罚理论体系的基础,甚至还提出了刑罚目的是刑法学研究逻辑起点的命题。①这足见刑罚目的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无论中外,刑罚目的理论总是能够引起不仅是刑法学者,而且包括哲学家、社会学家等的广泛关注。也正是因为此,倒是使得刑罚目的理论在历经历史长河之后沉淀下来的思想成果几近成为当下刑法学人继续开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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