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指导,完善我国商业贿赂刑事立法

来源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yj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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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介绍了商业贿赂及其犯罪的法律定义,详细阐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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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规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从而规范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克服法治生成过程中的巨大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目前行业协会研究中,绝大部分国内学者都把行业协会中的公共利益忽视了,同时忽视了行业协会以公益诉讼方式维护行业公共利益的方式、方法、案例和制度设计的系统研究,致使行业公共利益不能很好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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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以法国企业集中控制法律制度为例,谈谈反垄断法作为一门法学部门在各方面表现出的独特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对别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对我国反垄断的立法与执法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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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历经千百年,仍是观点纷呈,众说纷纭,而公法与私法融合的趋势更是令公私法划分标准莫衷一是。本文在对“十一五规划”中的公私法融合迹象进行分析之后认为,公私法融合有着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法理基础。公私法融合的深层体现则是公私融合法的产生,这是一个新兴的第三法域,其中,经济法是典型代表,而对这一切的合理解释包括对经济法的属性定位都必须依赖于对公私法划分标准的厘定。如果本着寻求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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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具有关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的“公私融合”特性。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需要政府介入,但是,政府的天然自然垄断习性使得政府介入并不总是有效。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引导型”的政府模式,必须寻求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的合理组合。权力的自我控制作为对三种外在权力制约形式的有益补充,其隐含的命题是自发自省地划定公权力的边界,这是矫治“政府失灵”的必然要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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