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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补偿应首先界定,划拨土地产权所对应的土地资产原属国家所有,拆迁补偿仅限于搬迁费、土地增值中源于用地单位的贡献部分;出让后用地的土地补偿应包括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价。土地质量等级不应作为拆迁补偿的唯一依据,拆迁补偿额应通过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科学测算。国家应通过拆迁补偿逐步实现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