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在保护儿童权益中的特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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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法律规范,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家长应尽的职责。生存权、受教育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受尊重权以及休息游戏权等是儿童的特殊权利。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与家庭的共同责任,应建立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系统网络。但是,从现实的状况来看,儿童的家庭法律保护正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由于血缘关系这种天然纽带,使得家庭保护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同时由于家庭保护具有启蒙功能、导向功能、定势功能和权威功能,因此,家庭保护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定性与责任规范,否则家庭保护这一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就难以发挥立法所期望的效应。家庭教育作为现代化教育三位一体模式(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家庭教育配合的学校教育,或没有学校配合的家庭教育,都不能培养出新时代所需要的合格人才。因此,家庭保护在儿童权益保护中应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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