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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湿地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却是一个薄弱环节。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理念、原则,对指导、促进和完善我国湿地立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本文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为指导,从保护对象、管理体制、价值目标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湿地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