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舟骨骨折致伤方式的法医学鉴定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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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4条及附则6.7条规定,在排除撕脱性骨折的前提下,其左舟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一是舟骨通过韧带等与其他腕骨形成一个较为致密稳定的解剖位置,在受力的过程中不易滑脱,易形成损伤;二是特殊的解剖结构。根据骨形态的差异,腕骨属于短骨,短骨一般呈立方形,纵、横、高大致相等,除表面为密质骨外,内部为松质骨。舟骨腰部细窄,极易发生断裂,是腕骨中最易发生骨折的腕骨,多显示横形或斜形骨折,断端显示移位或无移位。三是损伤的力学分析。致伤物体积较大,且具有较大质量(8.6kg),对方为成年青壮年,挥动致伤物过程中力量大,手部在挡住外力过程中,腕关节挠偏过程中发生突然而强烈地收缩,瞬间作用在舟骨上力量强大,从而导致舟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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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16年2月1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到当地医院就治.2016年8月20日,本市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李某在此次事件中致左股骨外侧髁撕脱性骨折,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10.10.h)之规定评定为X(十)级伤残.2017年2月18日,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本案例中,笔者认为第一次鉴定时忽略了骺板损伤的特有概念,将能板与相当于骺板位混淆。笔者认为对于骺板
本例被鉴定人的左侧尺神经损伤位于肘部以下(前臂下段),根据尺神经的解剖和功能分布,该损伤主要是影响环指、小指功能。根据手功能的划分,环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因此,某鉴定所“经检测计算其左手活动功能丧失36%以上”依据不足。且该鉴定所在法医临床学检查记载中只有环小指活动障碍的量化记载,并没有其他手指功能的量化记载;其左腕关节活动障碍记载与尺神经损伤临床表现不符。因此,鉴定为重伤二级的依据不足。
就本案例来说,伤者被改锥扎伤右颈上部致颈椎骨折,硬膜破裂,脊髓损伤伴不全瘫,开放性颈椎骨折伴硬膜破裂诊断成立,但是纵观本标准,没有与此情况相对应的条款。5.1.2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膜破裂与此情况相近,但考虑颅脑在人体中的重要性,轻易套用本标准觉得不妥,是否能退一级考虑?伤者伴有不全瘫,通过治疗部分恢复,但右上肢肌力仅达4级,本标准中5.1.2q)单肢瘫呱力3级以下)为重伤二级,但与之相衔接的轻
股骨粗隆间骨折临床上又称股骨转子间骨折,是包括桡骨远端骨折和脊柱压缩性骨折在内的三大骨质疏松性骨折之一,多发生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但在交通事故损伤致该类骨折术后,出现肺炎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并发症的,在鉴定实践中因常需要评判损伤后果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关研究中少有报道.现将重新鉴定案件中所遇到的一例报道如下.对于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并发坠积性肺炎及尿路感染等的损伤因果关系鉴定,需要全面分析患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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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中,椎间盘突出的认定一直是个难点,特别是在外伤、疾病等退行性化因素参与的情况下使得椎间盘突出的鉴定更加疑难,现笔者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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