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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判“不说理”或“说理不透彻”。对此问题,国民表示出强烈的质疑和不满,学者也给予了严厉批评。可以说,民事裁判“不讲理”是导致“司法腐败”、“恣意司法”、“执行难”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社会转型期,人们急需获得某种确定性和安定感,而裁判理由的详尽公开恰恰能起到如此作用。公开详尽的裁判理由不但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讼”,而且对法律研究的发展、法学家团体的建立、法治秩序的逐步建立等都能起到推进作用。一方面,社会转型时期的各项社会“变量”要求确立以“法的形式合理性”为特征的裁判理由公开制度;另一方面,各项社会“常量”则能“补偿”西式裁判理由公开制度的局限性,使其获得某种程度的“情理软化”。根据有关学者“文明和文化相分离的理论”,从西方移植来的“裁判理由公开制度”属于制度文明的引进(而非文化的引进)。该移植制度必须顺应中国传统中某些文化因素,从而更加符合中国人的心理定式。理论研习的基础上,文章对具体制度设计也有所尝试。同时,为发挥制度改造的效果,还需要两项外部制度的配合:一是全国法院民事裁判的定期上网公布制度;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针对司法裁判的“外部监督机制”,进行这样的改造,成本最小,可行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