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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2号及3号,分别就契约型、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作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前述指引自2016年7月15日正式实施。结合其中的1号即《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下称"《内容与格式指引》"),本文拟就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投资运作中的若干重点问题作简要梳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