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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是一种多发并且危害较大的渎职犯罪,这类犯罪不仅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危害,也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整体形象,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重、特大玩忽职守犯罪高发已对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很大的障碍。虽然1997年刑法就1979年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做了较大修改,将罪名进行了适当的分解和调整,从而使玩忽职守犯罪形成了包括不同具体罪名的一类犯罪,但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来看,该类罪的立法规定仍有一些问题有待完善。本文论述了宜设立玩忽职守犯罪的危险犯、明确对共同玩忽职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以及完善与重过失相适应的刑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