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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争议最多的莫过于该条所规定的两个罪名——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围绕该两罪的罪过形式,故意、过失、故意与过失并存等学说观点纷呈,莫衷一是。对于这一争议过于激烈的问题,如果从探求争议的本源去考察,或许能收到曲径通幽的效果。本文试图通过考察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变迁揭示刑法第397条的立法本意,希望能够对解决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主观罪过形式的争议带来一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