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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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死刑限制和废除讨论的重点已从立法转向司法,如同在立法上限制死刑一样,从司法的角度限制死刑也应该是多方面的,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考验期间内因再次犯罪而导致的死刑立即执行进行司法限制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由于因再次犯罪由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较少,对其进行司法限制的研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从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角度出发,对此进行研究也是极其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可能的每个方面将死刑的数量限制到最低,才能在总体上有效控制死刑的执行,将执行死刑的总数量限制在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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