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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自己从事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近五年的工作实际出发,认为现行的人体(重标》、《轻标》鉴定肺损伤时确实存在问题,最主要问题是“面对鉴定肺损伤无据可依”。虽然《重标》六十四条及《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对肺损伤有所提及,但六十四条中所提肺损伤情况并不常见,而将肺脏破裂经手术治疗的评定为重伤的规定,笔者也认为有其不妥。随着近年医学的发展,腔镜技术越来越成为医学诊疗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医疗技术,医院在诊治患者时,凡怀疑有可能有脏器破裂及当前诊断暂不明确的情况都会行腔镜下探查术,探查发现有脏器破裂的都会行破裂修补术,这种情况下许多仅在脏器浆膜留有微小破口的医院处于治疗的角度出发都会行破裂修补术,其实这种微小破口不经修补并不影响伤口的愈合,从重伤定义的角度考虑,这种脏器表面的小破裂口,并不会危及伤者生命也不会对伤者人生健康有重大危害,这种情况下套用《重标》相关条款,做出重伤的鉴定意见,明显不妥。所以笔者认为套用“肺脏破裂经手术治疗的认定为重伤”此款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确证有肺脏破裂;②存在着进行性血胸;③破裂口深人肺实质且必须经手术治疗;三条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