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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鉴于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新增了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罪。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本文试就其司法适用中应特别注意的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以及本罪与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非罪行为的界限问题进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