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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编辑行为的法律属性,指出编辑行为是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汇编在一起的行为,因此编辑行为首先是一种汇编行为。另外,编辑工作除了具有中介性、加工性的特点外,还具有创造性的特点,故编辑行为、编辑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编辑行为及其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印刷型科技期刊编辑作品权利受侵犯的主要方面。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印刷型科技期刊编辑作品的作者权益:一是确立编辑作品及其作者、编辑权等法律概念:二是科学界定各著作权人的法律权利的位优顺序;三是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四是积极采取技术性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