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脊髓损伤法医鉴定与临床诊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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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亚东伤后出现的主要体征为左侧的肢体偏瘫,肌力上肢好于下肢,肌张力正常,左跟腿反射稍减弱,左提翠反射减弱。伤后三个多月后复查,伤者双上肢肌力W级,双上肢感觉无麻木。未出现脊髓损伤后典型的临床表现,即损伤平面以下运动、感觉、反射等功能障碍。结合MR工检查,当时脊髓未见明确损伤,同时提示多节颈椎间盘突出,压迫硬脊膜囊。伤者外伤后的症状、体征、影像检查均不支持脊髓损伤的临床诊断。从伤者外伤后出现的偏瘫等临床表现与脑TIA的症状体征更加相似。同时颈部MR工提示多节颈椎间盘突出,压迫硬脊膜囊。不能排除其患有颈椎病,其外伤后出现的症状、体征与颈椎病存在一定的关系。在伤者的诊疗过程中,医院也曾怀疑伤者存在脑缺血性改变,但由于影像检查一直未发现缺血性征象,同时也未对伤者血管情况进一步检查。故医院未予诊断。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要求伤者进行血液生化及血管等方面的检查,进一步明确是否存在血管病变,以明确诊断。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临床诊断和法医临床鉴定对损伤情况的认定目的存在不一致。临床的存疑诊断便可进行相应的治疗,临床是以治愈或症状好转为目的,而法医损伤程度的评定应须明确诊断,且后果与损伤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存疑的诊断不能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故不应以医院的脊髓损伤诊断评定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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