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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新疆克拉玛依特大火灾案、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以及各地煤矿坍塌透水、爆炸等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接连发生,我国学界开始关注监督过失理论在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中的适用问题,相关论著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逐渐多起来,以致有学者认为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已经不是讨论可能性的阶段,而是应该探讨如何使其理论在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体现和贯彻。”这种观点的愿望同然是好的,但不免有些盲目乐观。在某些具体领域,监督过失是否适用仍然存在理论上的误区,有予以厘清的必要。本文试图以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为视角,探讨监督过失在职务关系中有否适用空间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