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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乃至世界的广泛关注,如果发生食品安全的大规模侵权,食品侵权企业的行为、受害人所受损害以及它们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具有相当的难度。遭受食品侵权的受害人往往处于索赔难的境地,他们在寻求救济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在现实生活中,可以通过侵权责任制度和食品安全保险制度来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但是仅依靠这两种制度不一定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也不能适应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救济问题。本文拟在食品安全侵权救济中引入社会救助制度,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构建政府主导的赔偿机制,以使受害人能够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获得有效的物质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