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几个问题

来源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3年学术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gony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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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并无有关处罚逃避动植物检疫犯罪的规定。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178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逃避动植物检疫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并不能完全等同,鉴此,1997年修订刑法将其规定为一个独立罪名,并在主体方面由自然人扩大到单位,从而更加有利于认定与惩处此类逃避动植物检疫的犯罪行为人。作为一个新罪名,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有诸多司法认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本篇仅择取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几个问题予以探讨,以便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界定此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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