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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监督人是为保护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或经利害关系人中请许可之后介入诉讼活动,是依据诉讼监督的法理理念,对于原被告对垒争讼二元化传统诉讼模式的改变,构筑了"三足鼎立"的诉讼格局。通过诉讼监督主体的特定性,诉讼目的公益性和监督权力的有限性等 诸多法律纬度的考察,我国应当建立一种区别于二大法系之外的独特的、适合我国需要的程序监督人制度,借助公权监督,保护弱势诉讼群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其不受非法侵害以及受到侵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以便修复民事诉讼监督不力的缺憾,凸现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社会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