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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赋予其他股东以股份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然而由于股权转让的法条本身尚不完备,在侵犯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公司法》第72条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股权转让
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