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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民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因在成立之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或因所附生效条件确定不成就,而不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主要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广义的无效,尚包括民事行为最终无效的其他情况。典型的狭义无效具有当然性、绝对性、自始性、永定性四大特点。由于社会生活异常复杂,各国立法或学理无不弱化上述特性,承认一些例外的存在,以增强民事行为立法的合理性、灵活性和适应性,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的设计,在完全有效和典型无效之间,存在较为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