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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法律的视角来看,各类社会组织具有事实人格,而从后法律的视角来看,法人团体的法律人格是国家法对各类社会组织进行规制的结果和工具,它以事实人格为基础,也是事实人格的提升。这一理论的宗旨在于否弃全能国家观念,以实现市民社会的自我组织与国家整合间的和谐关系。但是,我国法人人格制度仍然盛行国家威权主义,应当借《民法典》制定的契机进行改革:一方面,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程序赋予社会组织以法律人格和各项具体的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法人人格制度应当贯彻彻底的准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