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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转让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解释,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标的物就是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的物权,房地产的项目公司的项目转让,目前以下列三种形式较为普遍: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表现形式的项目转让,以股权转让为表现形式的项目转让,以及以合作开发方式进行的项目转让,此外理论上还有以包销方式进行的项目转让。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主体依法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从最新的法律解释来看,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契约加不动产登记的原则,交付与订立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项目转让过程中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登记、审批是转让人变更物权主体和申请撤销许可的行政申请行为和受让人变更物权主体和申请许可的行政申请行为的结合。由于项目转让的标的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的物权,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当交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因此,为了合理避税,实践中多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间接的项目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