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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为上下两篇,六章,正文共十五万八千字。
上篇为“论题与方法-司法制度哲学的实践理性之路”,以司法制度的实践本体论为理论起点,对司法制度的本体作了一个实践哲学意义上的动态解读。司法制度不仅包括正式制度,还包括非正式制度,其不仅仅是规则的集合,还包括司法运作的行动、策略,是司法实践的正式行为方式和交往关系结构,意识形态也是一种非正式司法制度因素。在实践本体论的基础上,对实践理性思想流变作-哲学史意义上的简单梳理,阐述了司法哲学致思路径的实践理性转向。实践理性优于理论理性,在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具有独特的解释性优势,需要拓展其理论资源,将功利主义整合到实践理性中,进而提炼出实践理性的分析框架。文章从制度研究方法论的角度出发,对以往社会学制度主义、理性建构主义、制度实践主义、微观制度研究等方法进行反思,提出体现实践理性优势的问题解决方法论,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同时,寻求建立更为理性的具有参与性的制度重建机制。
下篇为“结构和反思-司法实践理性的构成维度”。在确定实践理性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理性的价值维度和科学维度做了详细的阐述,通过对司法传统与现实等制度内外的多种因素的考察,分析了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价值理性偏失以及工具理性的谬误,提出司法制度应当具有的价值基础以及支撑制度建构的科学的技术。在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冲突中实现平衡,需要正确处理本土资源与普世价值、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通过挖掘司法运作的功能上的可能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有效的价值支撑;需要认真对待实用主义,维持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平衡,以交往理性促进具有参与性的社会整合机制,在交涉中促进“反思性整合”,为寻求具有正当性的司法治理手段提供技术支撑。在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的基础上,建构实践理性主导的改革机制,在多元化的制度组合方案中,通过反复实践的试错过程不断地进行自我调节和修正,以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环境,形成接近预期目标的反馈系统,展现制度评价的过程,体现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实践理性分析的框架,寻求解决司法正当化问题的科学路径,从而达致司法运作机制的有效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