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为司法改革中的一项十分重要举措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可以相应地对其进行多层次的、立体的以及有创造性的研究。由于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导致其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其中关系案例指导制度建设全局的重要问题就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问题。本文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探讨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问题。笔者将以参与讨论的方式加入学者们的探讨之中,尝试着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学界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问题的探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判例说,此种观点认为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的性质,是法律渊源的一种;第二种观点是司法解释说,主要以董皞为代表,认为指导性案例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第三种观点是法律适用说,认为案例指导制度是法律适用活动的一种,主要代表人物是刘作祥。笔者支持“法律适用说”的观点,认为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法律适用机制。对此文章将通过制度考察、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对其进行论证。文章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界定与考察。文章首先以理解与界定案例指导制度中“案例”以及“指导性案例”的内涵为基础,依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相关内容的考察,阐述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又考察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沿革、制度解读以及发展现状和前景,引出案例指导制度性质的学说论争,为下文的探讨做了充分的准备。第二部分否定了对判例说。通过比较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得出判例法制度运行必需的三个前提:法官造法;法官独立;法官必须熟练掌握区别技术。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还不足以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尤其是对法官造法权的限制,因此判例说不可能成立。第三部分驳斥了司法解释说。本章首先解读了司法解释的内涵,进而从创制主体、表现形式和效力三个方面比较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之间差异,接下来从司法解释具有的抽象性需要案例指导制度的弥补的角度阐释司法解释无法替代案例指导制度。第四部分表达了笔者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即一种法律适用机制。本章首先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基础分析法官办案的过程,从而论证案例指导制度是法官办案的方法;接下来通过分析“参照”的内涵来进一步说明案例指导制度是法律适用机制;最后以制定法渊源的抽象性局限引出判例法的借鉴,从“借鉴”的角度证明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法律适用机制。在结论部分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以期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有所帮助。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在制定法传统之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是法官办案的方法,其功能是“参照”,同时其本质是“借鉴”。因此将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于一种法律适用机制是符合我国制定法传统的。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以及文章篇幅的限制,本文对制定法传统下的案例指导制度性质定位的探讨仍然存在不足,希望通过今后的学习与研究能够对此问题做出更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