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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是改变经济发展模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它既是一项公共政策,也是一场影响深远的土地改革。一方面,退耕还林使得农民失去土地,被迫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生存权、就业权等相关权益向公共利益让渡;另一方面,退耕还林客观上要求我国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为退耕还林农民各项权益提供切实的保障,为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然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10余年,国家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退耕还林的法律规范,仅仅依靠政府出台的相关《条例》、《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来进行规范。退耕还林农民的安置权、再就业权、补偿权、社会保障权、林权等权利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不仅为退耕还林工程进一步实施以及工程成果的巩固埋下隐患,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同时尽管学界对退耕还林问题已有所研究,但更多的是从社会学、经济学、环境学等方面进行研究的,专门从法学的角度研究退耕还林农民权益保障的论著甚少,因此,从法学的角度研究退耕还林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不仅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退耕还林政策及农民相关权益进行系统分析。首先,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实施退耕还林之原由:第一,我国地理环境复杂,土地开发不合理导致生态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客观上需要通过退耕还林对退化土地生态系统进行恢复和维护。第二,中国人口众多,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生态系统压力不断加剧,退耕还林是促进人类和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三,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为退耕还林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第四,相关政策的出台直接推动了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其次,基于退耕还林实施原由及相关政策之分析,阐释了退耕还林工程所具有的系统性、综合性、社会性、持续性、有偿性等特点。最后,阐述了退耕还林农民应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经济权益与社会保障权益。第二部分,基于退耕农民权益受损的现状之分析,剖析了退耕还林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虽然相关法律及《退耕还林条例》将退耕农民的“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但农民的受偿权弱化、替代产业滞后、林权落空、采伐收益受到严格限制等客观事实,使其相关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导致退耕还林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莫过于如下两个方面:即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前者是指退耕还林农民忽视自身权利的主张和救济,后者则是制度缺陷和社会救助不力。第三部分,主要阐述退耕还林农民权益保障制度之完善。首先,阐述了退耕还林补偿制度的完善。补偿制度之完善必须从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加强补偿政策的延续性、拓宽生态补偿融资渠道等方面着手。其次,阐述了林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即必须明晰林地产权,保障农户收益权,放宽林木采伐条件,保障农户林木经营权,并完善林权流转法律规范,以切实保障农户适度的林地处置权。最后,阐述了构建退耕还林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即国家应当尽快出台《退耕还林法》,消除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政策冲突,将退耕还林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建设之中,将相关制度的完善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如此,退耕农民的各项权益才能得到最有力的保障。第四部分,主要阐述相关配套措施之完善。退耕还林改变了农民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迫切需要寻求新的生存之道,基于此,首先应该明确政府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应有的角色定位和责任。政府作为退耕还林工程的主导者与指挥者,应当转变政府角色,推行依法行政。其次,政府应当主导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后续产业,加快农村基础设施的建立,鼓励退耕还林农民组建各种联营组织,使农民致富是其摆脱对国家“输血式”补偿依赖的有效措施。再次,退耕还林农民必须加强新的生产和生活技能的学习和提高,新型农业的发展需要智力与技术支持,农民权益的维护成败更取决于农民自身的维权意识,因此不论从权利实现与权利救济来看,提高退耕还林农民整体素质是促进退耕还林后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