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取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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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出现较晚的公司形式,它是根据法学家理想构建的产物.从其产生之后就广受各国的追捧和青睐,我国也是如此.有限责任公司虽属于资合公司,但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依赖性对公司来讲至关重要,但是当股东之间因其本身或者行为破坏了公司的人合性,就会使公司的经营目的受到损害.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出现这种情况下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救济途径.出现僵局时,股东只能通过提出解散公司这种方式来解决.然而解散公司无异于是与公司同归于尽的方法.对于希望公司存续来说,这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所以,有必要引进股东除名制度来解决公司僵局.股东除名制度是一种直接作用于股东之间身份关系,强制剥夺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的制度,它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种制度的存在和实施对于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与其他解决公司僵局的制度相比,股东除名制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而且其对于完善公司法体系、规范股东资格的司法调整、保障诚信股东的合理利益都有积极的作用.   股东除名制度的实质是当股东的行为或个人因素妨碍或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和其他股东的共同利益时,为了消除这种来自于个别股东的不利影响,避免公司内部矛盾和冲突的进一步激化,以使公司能够继续存续和发展下去并以此维护其他股东的共同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这就使之成为公司法上的一项必然要求和制度性的安排.这也是本文研究股东除名权制度的出发点和最终所要得出的结论.   从股东除名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在当代各法系公司法中的发展和最新变动趋势来看,股东除名制度最早是发端于人合公司,并且是作为公司解散制度的例外加以出现的,其后则因其特有的规范功能和对公司和股东共同利益的保护性作用而逐渐扩张其适用范围,并且在立法上逐渐确立了其应有的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冲突解决机制,特别是与公司解散之间的制度边界.时至今日该项制度己逐渐成为适用于各种类型公司的一项普遍性制度,本文正是从该项制度的生成与发展的历史考察中论证这一结论,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比研究,证明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文章的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了构建股东除名制度的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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