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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理念和内容发生了极大变化。在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制度理念从最初的资本信用通说理念逐渐转变为被学界广泛认可的资产信用理念。与此同时,在新的理念领导下,资本制度的变革牵涉到市场交易的方方面面,但是于债权人最受影响的莫过于其利益保护机制的重建。随着认缴资本制度的实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配套措施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关注。如何在公司自治的背景趋势下严守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立法以及司法体系都必须严阵以待的问题,也只有解决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才能维持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交易的良性发展,使新《公司法》更好地管控和实施。由于目前的债权人保护的大体内容依旧沿用传统的实缴资本制度下的保护机制,所以本文通过深入研究新旧公司法体系下的两种资本制度的差别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设计要求产生的影响,针对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相关漏洞,对有关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相关梳理和分析,以现阶段司法实务面临的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真实现状为突破点,以域外经验作为借鉴对象,探索出几条新的保护渠道以此来重建新形势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旨在阐述文章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第一部分,应然视角下实缴资本制与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比较。本部分从两种资本制度所产生的理念、功能等区别入手,深入分析这些差异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会产生的影响,以此来论证新制度下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应然层面上不同的设计要求。第二部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及其反思。在原本的实缴资本制度下,因过度迷信资本的信用担保功能,公司法体系形成了一个以注册资本法规群为主导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建立在虚无的资本信用担保功能之上,不仅无法真正起到保护债权人的作用,也与新的认缴资本制琴瑟不合。在这样的背景下,文章在宏观层面,从变革前后两种资本制度的理念追求、立法架构到具体条文逐层论述,由抽象到具体,分别阐明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体系中债权人保护机制所存在的疏漏。第三部分,域外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制度的考察与借鉴。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等国通过保护预警机制、董事义务、判例法等制度的设立在市场交易的不同阶段对债权人利益进行持续保护,为重新构建债权人保护路径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与参考的经验。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注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机制的若干建议。针对我国债权人维权的真实现状,本文提出了创建权威征信系统、确立强制性披露机制、增设公司催缴出资程序,加强董事信义义务、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机制的内容等事前、事中、事后救济措施,以期能够从制度层面摆脱原先的路径依赖,使债权人利益受损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