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不起诉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它的设立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对行使国家权力的审慎态度,也说明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现象出现。由于不起诉制度的行使是由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决定的,因此在实践中,制约和限制自由裁量权,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一方面要保证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够根据案情的区别和社会危害程度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控制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大小,防止权力被滥用。与世界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和研究一样,我国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原有的起诉法定主义进行了修正,新增的起诉便宜主义,强调司法活动中,效率与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双赢。但是仍需要对不起诉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本文从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含义和意义入手,研究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对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理论对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影响和意义进行了探究,通过国外不起诉制约机制的考察与评析,指出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即公诉转自诉机制难以实现、对被不起诉人权利限制太多、对于事前的制约机制的设置重视不够和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易流于形式。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不起诉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建议与对策:建立不起诉的听证制度、完善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制约、加强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障和完善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