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范畴。首先对司法协助的概念、产生及其分类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对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进行了界定,包括对“区际”的界定、“民商事”范围的界定、民商事司法协助行为范围的界定和司法协助行为主体的界定等。本章还对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性质、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既不是普通的诉讼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而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开展的司法行为。对于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理论基础,学者们主要提出了三种学说:礼让说、互惠说和法律义务说。本章认为,在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法律义务说更有说服力,礼让说和互惠说主要用于解释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在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问题上,本章结合其他复合法域国家和我国的立法实践,归纳出该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性渊源、国家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统一立法、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和各法域的本地立法。第二章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产生。本章分析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复合法域国家和地区的多法域格局的形成及其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主要内容,论证了在区际司法协助制度中国家主权统一与多法域并存的辩证关系、拥有彼此独立的司法管辖权是多法域并存的本质表现,进而得出结论:统一主权国家内多法域并存是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产生的前提条件和根本原因。第三章分析了影响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本章认为,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完善程度主要受如下几个因素的影响。经济因素、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程度、区际法律文化的异同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适用。本章分析了这几种因素与区际司法协助之间的关系、以及其现实表现,并对如何发挥这几种因素对完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探讨。第四章对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模式选择进行了研究。司法协助的模式包括立法模式和执行模式,但作为研究对象的一般指立法模式。本章首先阐述了世界上其他多法域国家所采用的典型的司法协助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学者关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