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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对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各项劳动条件设定的最低标准。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者,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依靠公权力、团体以及自己的力量。我国劳动基准具有浓厚的行政本位色彩,由国家制定统一基准,通过行政手段,由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和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动者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自相关劳动基准法律、法规实施以来,有关基准制度备受质疑,并没有达到法律实施的根本目的;工会等劳动者团体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力量受到多方的限制,弱化了社会团体力量的作用;在以用人单位为主导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靠自身的力量改变其弱势地位的力量也十分有限。简而言之,以上问题的存在或多或少都与劳动基准的法律效力机制不完善有关。为保障劳动基准的顺利实施,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底线,本文结合我国劳动基准规范的实施现状,分析其法律效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理论部分,简要概括了劳动基准的概念和特征,对劳动基准法律效力进行明确界定,评析理论界存在的不同学说,分别是公法效力说、私法效力说和双重效力说;第二部分是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和经验,分析得出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作为强势主体应当遵守公法上的义务,保障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学习劳动基准立法完善的国家的先进经验;第三部分是我国的现行规定及不足,包括劳动基准立法总体上的现状,公法方面的现状,劳动者私法权利保障方面的现状以及面临新型产业我国劳动基准的现状,从而得出公法效力弱化,私法权利保障不足以及协商空间不够;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劳动基准法律效力的建议。首先是强化劳动基准的公法效力,包括促进劳动监察的落实,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其次是完善劳动基准的私法效力,主要从私法权利入手,细化劳动报酬请求权,拒绝提供劳动的抗辩权以及劳动解除权;最后是发挥社会协调方式的作用,包括保障工会行使监督权利,完善集体协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