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视野下的环境法兴起与当代民法转型——以绿色民法典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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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绿色民法典”为背景对环境法的兴起和民法制度的当代转型从后现代视角做出解读和诠释,并以此来探索后现代主义思潮对当代法学构成的挑战和由此引发的传统法学研究范式变革。本文共计六章:  第一章介绍选题提出的背景和论文的问题结构,并对全文章节结构和话语策略运用作出说明。本选题的理论意义,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考虑:(1)从环境法学层面来看,本选题目的旨在探讨环境学的范式危机。关注环境法兴起、关注民法的生态保护功能,是因为许多环境法学基本问题都与此息息相关,很多争议性问题和焦点性问题,在法理层次稍做思考,都会划到这个问题上来,研究民法生态化,研究环境法兴起并以后现代理论为基本分析工具,这为环境法理论问题的解决提供新思路;(2)从民法学角度看,关注绿色民法典、关注民法的当代转型问题,从后现代理论视野出发探究环境法的出现对现代民法、民法学理论具有的意义和价值,这有利于突破当前民法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并有利于民法学走出所谓的“民法危机”;(3)从法理学层面来看,本选题意在探讨当代法学如何应对后现代主义思潮的挑战。从环境法学界欲“环境法革命”出发,探究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之出现对现代法律体系具有何种影响、何种意义,环境法在现代法律体系、环境法学在现代法学体系中具有何种地位提供了具体范例,为解决上述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了突破口;同时由于本文采取后现代理论为分析工具,也有利于探讨当代法学的后现代转向问题。本选题的实践意义:(1)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关注绿色民法典、关注民法的当代转型问题,一方面,这不但有利于丰富我国制定中的民法典的内容,促使民法典的体系更加合理和科学;另一方面,为探讨当代中国民法的历史使命和时代性问题提供契机,从而可能使中国民法做出重大突破和创新,从而以独特姿态傲立于世界民法之林。(2)从环境法角度看,研究环境法兴起及其历史意义,这有利于加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有利于推进我国的环境法制并有效解决环境问题。  第二章主要是对有关“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现代性问题和后现代性问题做概括性介绍。本章重点集中在“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内涵界定的分析上,为此将对后现代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及相应观点做简要介绍;同时将对现代性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论争存在的领域以及相关重要观点、命题做出讨论,从而为后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由于本文研究的深层目的指向法学范式的后现代转向,因此有关现代理论范式和后现代理论范式构成本章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从有关“革命的环境法”和“环境法的革命”这两个目前流行的说法着手,通过对“革命”这个词包含的丰富信息,探究环境法兴起的社会背景、理论背景以及背后隐藏的当代法学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然后本章将借助四个隐喻,探讨环境法兴起的法学意义。以“流浪者”作为隐喻,探讨环境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环境法学作为独立法学学科兴起时所面临的困境,即环境法兴起与传统法学观念存在哪些冲突和对立,传统法学理念如何构成新兴的环境法、环境法学发展之障碍和桎梏,并以此试图回答环境法“革命”一说发端的理论根源。以“革命者”作为隐喻,本章对“革命的环境法”和“环境法的革命”两种理论主张做了分析和评价,并借助对“革命”一词的语义分析,表明本文持有的立场和观点。以“发现者”作为隐喻,本章探讨了环境法学的兴起对传统法学究竟带来哪些影响,或者说,环境法究竟在哪些方面对传统法学施加了“革命”。以“守望者”作为隐喻,本章揭示了环境法兴起给法学带来的积极意义和积极影响,目前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革命”的论述过度偏重其消极、摧毁的一面,而本文一个核心论点是,环境法兴起对传统法学而言,价值是双向度的,传统法学完全可以以环境法的兴起为契机,实现自身范式的调整和重构。  第四章是对当代民法转型的后现代理论诠释。本章有三个核心词汇:“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和“当代民法”。(1)关于近代民法。本文从后现代理论观念出发,认为所谓“近代民法”即是以现代性理念为核心价值和思维方式的民法形式;伴随着现代性在西方社会的兴起和衰落,近代民法自产生开始也经历了萌发、高潮和走向低谷;现代性与“近代民法”都植根于启蒙精神,二者萌生同源、发展同步,在价值理念和思维方式上同质。(2)关于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这个概念不同,“现代民法”一词无法脱离“近代民法”去独立描述和界定。如果从后现代理论观念出发,可以认为所谓的“现代民法”,就是“近代民法”发生后现代转向的结果和生成物;“现代民法”体现了后现代主义的思维特质,具有后现代性的明显特征,因此其本身就可以视为是一种后现代的法律现象。所谓的现代“民法危机”,其实就是“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民法危机”即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型过程中的一种阵痛。(3)关于当代民法。本文提出应当区分两种类型的“民法转型”:一种是西方社会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另一种则是当代中国发生的民法转型,二者具有不同的本质、结构,但应有相同的走向。在本文用“当代民法”特指当代中国的民法转型。在中国语境下,当代民法应该承担复兴私法精神的使命,固然要看到“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批判的合理性,但更应该重视“近代民法”固有价值在当代中国具有的意义——启蒙。因此针对“当代民法转型”,就像后现代理论家呼吁要“重写现代性”一样,我们要重述“近代民法”、超越“近代民法”并因此振兴私法精神——也就是“近代民法”最有价值的理念内核。  第五章是阐释绿色民法典对环境法学和民法学具有的理论价值。首先,本章将深入解读“绿色民法典”,明确它之所以发生的来龙去脉以及它对解决环境法和民法范式危机具有的意义和功能;然后,将环境法和民法视为两种解决法律问题的不同手段,比较二者差异并对它们在功能定位上予以界分,以此确定“绿色民法典”在应对环境问题上的功能限度,即民法典能在多大程度上“绿化”;最后回到理论“范式”的概念上来,确认环境法和民法是采取两种不同的法学研究范式,即个人主义的理论范式和整体主义的理论范式;同时指明二者要突破各自的范式危机,应加强对话,而“绿色民法典”就是最佳的对话之途。  第六章是结束语。总结全文的基本观点,同时本文再次重申这样一种立场:法学的后现代转向是当前法学面临的整体性危机和核心问题。无论是环境法兴起,还是“现代民法”现象的发生,都是法学后现代转向的重要体现。这种转向,表现在法律制度层面,就是“后现代”的社会问题纳入民法或环境法的视野并因此使民法或环境法制度规范打上了后现代性的烙印;这种转向表现在理论层面,就是后现代理论思潮已经渗透入民法学或环境法学话语体系,民法学和环境法学因此而面临理论范式的转型。本章再次重申:绿色民法典可以成为环境法和民法走出范式危机的希望之途,绿色民法典也是环境法和民法对话和互相镜鉴的沟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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