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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我国开始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的征收类型由原来的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关于增值税扩围的讨论愈发热烈。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实施的流转税制度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对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这使得大量的服务行业,诸如金融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而由于服务业本身的特性和营业税的征收特点,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发生了断裂,造成了重复征税,给服务业造成了较大的税负负担。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众多服务行业中,金融业无疑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而目前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实际上使金融业承担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过高的税负负担不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讲金融业转征增值税具有改革的紧迫性。同时,从立法上看,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制定“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而在实践中,2012年上海市率先试点在金融业转征增值税,可见无论从立法还是实践来看,金融业转征增值税都具有改革的紧迫性。本文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以法律人的视角,从如何既合法又合理地在金融业征收增值税为问题的切入点,通过分析金融业转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面临的困难,在借鉴国际征收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以增值税法的立法为契机,对我国金融业转征增值税提出立法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分析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现状及弊端,论证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结合金融业自身特点,分析其征收增值税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国际上不同的征收模式,并对我国予以借鉴;第四部分对我国金融业转征增值税提出立法建议,完善金融业转征增值税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