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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工程拖欠款和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严重扭曲了承发包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致使社会公平正义受到挑战。《合同法》第286条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上述利益冲突,创设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作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该权利的受偿序位和实现方式。就该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效力范围、实现方式等问题,学界争论较大。本文就这些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本文除了导言外,共分四章。导言部分介绍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出台的社会背景和行业环境,以期大家对这项权利的立法宗旨有更全面的了解。第一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该部分首先就学界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争议进行了总结,目前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优先权,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不动产留置权,还有观点认为属于法定抵押权。本文分别就优先权说和不动产留置权说进行了评析,指出其不足之处,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属于法定抵押权,并从五个方面阐述了理由。为了强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研究了该权利的法律价值。第二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缺陷”。本章围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客体和受偿范围三个法定条件,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构成,进而指出各自存在的法律缺陷。第三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消灭”。本章首先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期限和方式进行了讨论。然后阐述了行使优先权的例外问题,即关于房屋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文认为房屋消费者对抗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最后分析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消灭,本文总结了八项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该权利消灭。第四章“关于完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些思考”。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仅是一个原则的规定,要使这一制度更具操作性,司法解释应进一步加以完善。作者就完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分七个方面做了一些思考。最后结语部分,作者认为法律在对利益受损害方进行补救的同时,必然会对其他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样也不例外,如何使市场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