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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聚合器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通过抓取订阅源将各大新闻网站及博客等最新的时事新闻、文章资讯推送给用户。新闻聚合服务因其方便快捷,备受用户欢迎,但受到了新闻出版商的强烈抵制。新闻出版商求助于法律以抵制新闻聚合器对其新闻产品的系统性抓取和利用,以保护自身对新闻产品的投资和收益。德国著作权法第七次修订,对新闻出版商的这一诉求予以了响应,赋予新闻出版商对新闻产品享有一揽子的邻接权,哪怕被聚合的对象绝大部分属于时事新闻这种原本不具有版权性的产品。意大利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在我国现行法规定下,新闻聚合行为的性质和责任是什么?在新闻聚合服务强烈冲击新闻出版商利益的背景下,作为时事新闻的提供者,新闻出版商的利益应当通过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加以救济?本文将从新闻聚合行为现象及其引发的法律争议出发,对新闻聚合行为的性质和责任进行分析,并就我国法律对于新闻出版商的权益保护现状及其模式选择提出建议,以供参考。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为新闻聚合行为及其引发的法律争议,其中第一节详解新闻聚合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模式,第二节介绍新闻聚合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争议。新闻产品是复杂的复合型产品,包含版权材料和时事新闻,对不同的客体的聚合行为会涉及不同的经济权利,并可能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新闻聚合器展示结果的方式通常为含转向原新闻网页的超链接的标题和以文章首句或者首段方式呈现的摘要,代表为Google News和Google Reader。由于新闻聚合行为涉及版权作品和非版权作品(主要为时事新闻)的聚合,而是否享有版权对新闻聚合行为的责任判定至关重要,因此第二章第三章将结合国外最新立法和案例将,对此分别进行论述。第二章为对于作品的新闻聚合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版权材料的聚合行为,超链接可能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摘要可能涉及复制权。但新闻聚合行为并非必然侵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权利分析。和新闻出版商的认知相反,大部分情况下新闻聚合行为并不会侵犯版权乃至构成不正当竞争:标题超链接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摘要是否落入复制权的控制范畴需要具体分析,即使落入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第三章是对时事新闻的聚合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新闻出版商邻接权仍是要创设的权利且争议较大;新闻聚合器和新闻出版商是否构成竞争仍有待商榷。然而出版商对于新闻产品的投资的保护呼声有其合理性,对新闻收集的投资倘若不受到一定的保护,会伤害新闻出版商对新闻收集的积极性,最终损害公众获取信息的利益。但同时,若赋予新闻出版商过度的保护,会阻碍新闻的流通,同样损害公共利益,甚至于妨碍言论自由。因此在选择对新闻出版商是否保护、给予何种保护时都需谨慎。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比较新闻出版商所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的利弊,分析不同的规制模式的法律和社会后果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试图寻求最佳的解决新闻聚合器与新闻出版商矛盾的方案,为我国将来的立法和实务提供参考。而对于时事新闻的聚合行为,可能以新闻出版商邻接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其对新闻产品的整体性获取。本文结合国内外实务动态,介绍新闻聚合行为的特征模式,并通过对最新判例的分析,来比较各个情况下新闻聚合行为的法律责任和不同保护模式的优劣利弊,试图寻求最为可行的立法模式,在保护新闻出版商的投资的同时,不会对新闻聚合器的新商业模式的发展造成妨害,以达到双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