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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对被告人发挥着同等的作用,如果定罪是影响被告人的第一阶段,量刑则是影响被告人的第二阶段。在量刑过程中,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都是法官应该考虑的因素,特别是不能忽略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酌定量刑情节才是区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决定性因素,是刑罚个别化和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在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过程中,由于目前还缺乏一些理论和制度的支持,使得酌定量刑情节被随意使用,频现同案不同判的状况。且当其面对一些新出现的情况时会更加无所适从,一方面由于酌定量刑情节内容的不确定性使法官们不敢轻易使用酌定量刑情节,另一方面在法官自由裁量权控制不好的情况下,滥用酌定量刑情节,会滋生司法腐败现象。这些都制约着酌定量刑情节发挥应有的效用。还有一些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如民意与酌定量刑情节的关系、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关系和未决羁押的羁押表现与酌定量刑情节的关系等。本文简单介绍了酌定量刑情节的研究概括,包括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原则与功能以及法理基础。重点讨论了三个热点问题,首先对于民意笔者结合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一项重要制度,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是来自社会最底层的民众,他们代表的是普通民众的利益,陪审团的意见在英美法系是用来确定是否有罪的。而在中国虽然陪审团定罪还有些不切实际,但是否可以用“陪审团”的意见来确定量刑呢?因此从这一点考虑出发,笔者认为民意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但要对媒体的传播做些限制性的规定,我们采纳的是真正的民意,而不是被媒体大肆宣扬或者颠倒是非之后的“民意”。其次对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关系,笔者从我国刑事政策的三个阶段入手,分析了刑事政策社会对稳定的需求之间的关系。认为我们应该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的需求,及时调整法律的精神,调整刑事政策,应对新出现的问题。但我们也应牢记刑事政策永远无法替代法律,无法在审判中取法律而代之。即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刑事政策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适用。最后关于未决羁押的羁押表现与酌定量刑情节的关系,笔者从羁押表现属于罪后表现,本质上与服刑阶段的性质相同这个视角入手,分析了将羁押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诸多益处,并做了一些制度构建。文章的第三阶段笔者对两组同案不同判的案件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司法环境下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适用随意以及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冲突等。第四阶段笔者针对以上问题,试对完善酌定量刑情节制度提出一些立法构建和司法构建方面的建议,以期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理论的发展有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