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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行政机关及其所设置的事业单位在对外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过程中,经常会收取各种名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这些收费,往往以行政权力作为后盾,一般统称为行政收费或政府收费。随着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迅速转轨,这种建立在旧体制基础上的收费项目设置以及其管理制度,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一些收费项目的合法陛、合理性也不断受到质疑,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对哪些事项不能收费,对哪些事项可以收费,已经成为迫切需要明确界定的问题。 本文首先对目前学术界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各种行政收费概念和相关名词进行了分析,对行政收费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提出:行政收费既不是税收,也不是价格,而是基于特别交易,向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受益的相对人依法收取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非普通性、非营利性、被动性和伴随性、特别授益性、抑制性。 通过对现行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详细分类,对名目繁多的各类收费项目的性质予以了澄清。 通过对行政收费在改革开放前后剧烈发展变化的研究,指出了收费中存在的弊病以及其背后深刻的社会根源。行政收费中的弊病,主要根源在于财政供给不足、机构膨胀以及利益驱动机制的形成。这种现象,在社会转轨时期是无法避免的。 根据现代税收理论,以纳税人所缴纳税收养活的政府,理当依法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行政机关在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再次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普遍性地征收费用。否则,属于乱收费。只有当社会公众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获得某种特别的授益,并且行政机关所支出的行政成本不应当由全体纳税人承担时,行政机关才可以收费。这就是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行政不收费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外履行职责开展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以不收费为原则,以收费为例外。 按照行政不收费原则对现行的行政收费进行改革,并不是要取消所有的收费项目,而是要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一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概念,对现行各类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改革,实行各归其位。具体办法有:实行“费改税”,分别按属性转变为公益性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取消属于“重复收费”的管理性收费。对保留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依法实施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