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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一直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因此为了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我国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实行。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从最初的“一胎”政策到后来的“单独二孩”政策,最后到了现在的“全面二孩”政策,因此关于是否还会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时间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了此项征收不会被取消。然而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各种弊端逐渐暴露,人们对该征收制度的可接受性越来越低,甚至存在抵抗心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其征收程序存在不完善之处,因而造成人们对该制度难以接受。正当的征收程序是征收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由于当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行政性收费程序法,因此各类行政性收费的程序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而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主要规定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受“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相关立法机关以及执法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实体上的正义而忽视了程序上的公正,只有征收主体在实施具体征收行为过程中依照正当的程序,给予征收相对人平等的参与权,征收决定才会更容易被相对人所接纳,征收行为才能够顺利完成。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该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说明,只有了解最基本的具体制度,才能对该制度的其他方面进行研究;第二部分则是对征收程序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征收程序是指什么、该程序具有哪些特有的特征以及征收程序具有的价值;第三部分则是对征收程序的原则做了阐释。其次,对征收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具体包括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对征收程序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以及国外的相关规定与具体实践对我国的征收程序有何启示,除此之外,通过研究我国关于征收程序的具体理论规定与实践操作,指出了征收程序存在的问题,并且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最后,对如何完善该征收程序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