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垂直搜索服务所涉民事侵权问题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aoming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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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搜索引擎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催生出的一种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旨在为用户提供更加迅速、便捷的信息搜索服务。但是与此同时,垂直搜索引擎这一新生事物所引发的法律层面上的问题亦开始显现,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进行必要的研究。本文以图片垂直搜索服务为例,通过六个部分的内容详细剖析了图片垂直搜索服务所涉及的民事侵权问题。论文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概括性地介绍了图片垂直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我们所说的搜索引擎,其本质上就是一种人工编写的计算机程序系统,网络用户通过该系统在互联网上搜索目标信息,再由搜索引擎将用户搜索的目标信息反馈给用户。所谓垂直搜索引擎,它是相对于通用搜索引擎而言的一种搜索系统,该系统只搜索某一个特定领域的信息并反馈给用户。垂直搜索引擎的好处在于,它改变了通用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过于泛化和精度不高的缺点,因此它在搜索引擎中是一种新的搜索服务模式。对于需要搜索特定信息的网络用户而言,垂直搜索引擎比通用搜索引擎更加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使之可以获得具有针对性的搜索服务。图片垂直搜索引擎是针对图像这一特定内容进行搜索的网站。其工作原理概括来说,就是通过垂直搜索爬虫自动对互联网进行搜索并对浏览过的网站上图像进行分析和判别,为图像添加注释,并抽取、存储出索引信息建立图像索引库,再从索引库或直接从存储图像的数据库中检索出具有相似特征的结果图像来。网络时代,层出不穷的新生事物常将法律适用置于一种不确定之中,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的预测功能,导致市场经营主体“无所适从”,无法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本文所论及的提供图片垂直搜索服务的经营者就是其中一类。本文借助了一种简洁明了的哲学思考方法“休谟之叉”(Hume’s Fork)来解答经营者“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行为是否可能侵权”的问题,以迅速理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识别出问题和风险所在。接着,笔者对于提供图片垂直搜索服务的网站所涉及的主要行为进行了整理和归纳,以便于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首先,从图片垂直搜索引擎的网站行为外观来看,也就是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可以观察到的图片垂直搜索网站在提供服务时的客观行为外观,整理出这些客观行为外观,对于评价、分析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图片垂直搜索网站在用户登录、使用过程中可被观察到的行为之中,最核心的行为就是搜索。图片搜索不同于文字搜索,其可视化的特殊性使得网站在反馈搜索结果时展示的都是对于图片的预览(即提供的是被链图片的深层链接),而非一般通用搜索引擎搜索结果中展示的一段带有下划线的文字摘要(亦即普通链接)。使用图片垂直搜索引擎的用户,如果其对图片的像素、大小、尺寸等参数的要求并不太高的话,那么图片垂直搜索引擎在搜索后所提供的预览图片就足以满足其需求了。通常情况下,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甚至还会提供对于预览图片的下载、收藏、分享功能,而不需要用户通过点击搜索引擎提供的链接再跳转、进入被链网站来浏览存储在其服务器中的目标图片。其次,从图片垂直搜索引擎的网站商业模式来看,与大多数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站类似的是,提供图片垂直搜索服务的网站也是通过两种常见方式来获利:第一种方式是提供用户增值服务来获利;第二种方式是通过网站引流来获利。以上商业模式并非都是可以由网络用户在登录、使用图片垂直搜索网站的过程中直观观察到的。但是,图片垂直搜索网站商业模式的基础都必然与互联网信息定位和设置链接行为有关。论文第二至第五部分中,笔者归纳出图片垂直搜索服务行为可能会涉及的民事侵权问题,而其中又以是否构成对著作财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最为重要,其次涉及服务行为是否构成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侵权,再次亦应考虑服务行为是否侵害其他经营主体的经营利益。最后,由于图片垂直搜索引擎的特点,还需要考虑网站行为是否可能侵犯商标权和肖像权的问题。笔者对上述民事侵权问题逐一进行了阐述。论文第二部分中,笔者讨论了关于网站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的问题。由于此系第二至第五部分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因此笔者用较大篇幅进行了论述。首先,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进行切入,阐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渊源、构成要件以及网站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我国是WCT、WPPT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我国不但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文,还于2006年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财产权时,是以受控行为来界定专有权利的,即通过描述该专有权利所控制的行为来界定该权利本身。本文所论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中对其界定即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内容,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内容的权利”。本文根据上述概念,并参考一些专家的观点,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下的行为亦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划分为“提供作品”、“获得”、“公众”、“有线或无线方式”、“个人选定的时间”、“个人选定的地点”等六个,并对六个要件依次进行了分析。其次,本文分别论述了网站行为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问题。如果图片垂直搜索引擎提供的仅仅是深层链接服务,则其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下的“提供作品”的行为,亦即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至于间接侵权的判定,则取决于提供搜索链接的经营者是否明知该链接指向的内容构成侵权,若明知却仍提供链接服务,或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保留链接,在此种情况下搜索引擎的经营者就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最后,本文讨论了深层链接行为在诉讼中的证明难度问题。虽然仅提供深层链接的图片垂直搜索服务经营者依“服务器”标准,其行为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就是说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其在诉讼中的证明难度却相当之高,若最终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会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经营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在论文第二部分中,笔者还讨论了关于网站行为是否构成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侵权行为的问题。笔者在此主要是讨论了图片垂直搜索引擎可能会实施的避开或者破坏被链网站技术措施的行为的定性。论文第三部分中,笔者讨论了关于网站行为是否构成对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利益的侵害的问题。笔者论述了网站提供的图片垂直搜索服务除了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外,还可能侵害其他经营主体的经营利益。图片垂直搜索网站提供被搜索的图片的深层链接的行为,该行为虽然不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此种行为却有可能侵害其他经营主体的经营利益。论文第四部分中,笔者讨论了关于网站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的问题。笔者从网站使用他人商业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以及在构成商标性使用后会否导致侵权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论文第五部分中,笔者讨论了关于网站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的问题。图片垂直搜索引擎提供的图片中可能包含人物肖像,如果搜索引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等图片,就具有了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可能性。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笔者总结了文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即运用“休谟之叉”的哲学思考方法,在详细阐述图片垂直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以及该服务所涉及的主要行为的基础上,归纳出服务行为所涉民事侵权的焦点问题,再针对焦点问题逐一进行分析,揭示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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