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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95年的世界贸易组织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大成果,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球性国际贸易组织,也是当今世界上规范和处理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间贸易规则的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机构,被誉为“经济联合国”。在世贸组织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机构就是争端解决机构,它在维护世贸组织的平稳运行,保持国际间经贸往来的正常发展,为世界贸易建立一个比较合理的多边争端解决制度,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深入发展方面起着提供安全保障和信息预测的重要作用。为了确保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中第21,22条专门规定了执行程序。毫无疑问,监督成员方对裁决的执行与作出裁决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有效的裁决执行措施,无论裁决怎样公正,都只会沦为一纸空文,任何预定的目的和效果都无法实现。因此,本文将从世贸组织协定之一——《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DSU) 的产生着手,采用法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根据余敏友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1962年的一份专家组报告曾对裁决(rulings)和建议(recommendations)作出区分:“裁决”是针对有关事实或法律的争执而发,“建议”则是要求对问题进行一种满意的调整。换言之,只有在存在法律或事实方面的争执时,才作出裁决。无论何时,只要缔约方全体认为建议能使争执问题得到满意的调整,建议就总是适当的。该报告没有设计二者的法律约束力,在以后的实践中,总协定并未继续发展这种区分。因此,在本文的讨论中也不再区分专家组作出的是裁决还是建议,而一律称之为裁决。<WP=4>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现行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条款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全文由前言、结论和四章组成。前言主要论述了争端解决机构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及时有效执行的意义;并结合中国入世的客观现实阐明在我国研究这一课题的必要性和现实性。第一章回顾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的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了GATT有关争端解决条款的历史意义和存在的问题,现在看来,尽管GATT在成立之处其处理争端的方式有着一定的先进性,但更多的是一些不足,主要包括争端解决的效率的低下、争端处理过程的漫长、GATT管辖范围的局限、争端解决最后裁决的执行程序的松散而招致的执行效果差等,鉴于GATT的争端解决条款存在的诸多不足,新的DSU对之作出了修改,在机构的设置、争端处理的程序、管辖范围、“报复”措施的改进等方面都比GATT下有了显著改善。这可谓是WTO在成立后的一大进步。但是,国际组织是其成员方的利益的协调、妥协的结果,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即使DSU是在GATT194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也还是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尤其是在最后的执行裁决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第二章主要讨论了DSU中关于裁决的执行规定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做为国际组织,其一旦对某个成员方作出了裁判,就必然面临成员方内国法与其裁判的执行之间的冲突,而世贸组织由于空前的广泛性更使得一些国家认为执行DSU的裁决将会使自己的国家主权受到侵犯,从而导致了这些国家执行的不积极;另一方面,DSU关于执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第21,22条,这两条是在GATT1947中第22,23条的基础上发展过来的,本身规定就不够完善,容易产生漏洞,给一些成员方以可乘之机。本章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阐述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第三章主要回应了文章第二部分的第一小节,关于执行DSB的裁决与内国主权的冲突问题,通过大量的理论分析和事实说明认真执行DSB的裁决并不能损害国家主权。<WP=5>履行在WTO中的义务,执行DSB的裁决正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对于欧盟在WTO中的特殊地位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笔者进行了分析,从两个方面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本章中,重点分析了中国入世后在处理WTO协议的遵守和DSB的裁决的执行方面的实践,根据目前的立法情况,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DSU中关于执行条款存在的一些漏洞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这些建议有些是在与其他学科的触类旁通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如激励机制的形成;有些是借鉴了其他组织的有益经验改造过来的,如损害赔偿责任的建立;还有一些是笔者在理论分析和案例比较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如集体报复措施制度。结论部分将对全文的论述进行概括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