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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原产地规则~1作为有力的贸易政策工具,越来越受到关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在产生方式、内容、作用等方面更有其独特之处。鉴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泥潭,《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协调工作计划迟迟不能完成;区域经济开始蓬勃发展,但是部分国家,尤其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东亚等国家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方面的实践十分有限、经验相对缺乏,因此,对于作为国际贸易大国的我国而言,研究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题。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首先阐述了原产地规则的法律内涵和分类,并就其中比较重要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分类意义进行深入探讨,进而对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法律依据和性质进行了总结分析;其次,介绍了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相关的原产地规则国际立法进程。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该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丰要分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模式: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及欧共体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通过分析比较,不仅对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主要模式予以明确,并且揭示了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趋势及其与WTO统一原产地规则的共性。第三部分,综上所述,回顾我国自建国以来在原产地规则方面的发展,在把我国四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法律实践(分别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APEC项下的原产地规则、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中国—巴勒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共体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其不足之处,并就如何完善我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提出了本文的四点建议。结论部分笔者重申,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护国家利益不因法律制度的缺陷而遭受损失,我国必须积极吸取有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先进经验,顺应世界趋势,制定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确定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的原产地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并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以利于我国贸易目标的实现。